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根据民事诉讼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原告在借款事实上应承担举证责任,通常需要提供欠条、借据或借款协议等证据来证实其主张。而被告则有责任反驳原告的主张,声称已履行还款义务或未向原告借款,同时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辩解。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表现为原告要提供欠条、借据或者借款协议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声称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拓展延伸
在借款纠纷中,举证责任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在借款纠纷中,通常由借款人主张借款存在,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据等,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而出借人则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借款人的主张,例如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偿还或不存在等。在具体案件中,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有可能判定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未能履行。然而,如果借款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可能判定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未能履行。因此,在借款纠纷中,举证责任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结语
民间借贷纠纷中,根据民事诉讼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借款事实的证据。通常原告需要提供欠条、借据或借款协议等证据来证实其主张。被告要反驳原告主张,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还款证明或未借款证据。在借款纠纷中,举证责任的确定取决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将根据具体案件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